四百万购股资金引发司法程序争议与错误判决
四百万购股资金引发司法程序争议与错误判决,民营企业资产受损近10万群众用气受困
四川宣汉县國力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國力公司”)股东、监事郑持云反映,因一笔400余万元购股资金引发的多起司法审判、执行程序问题及错误判决,不仅导致民营企业资产严重受损,还造成六乡镇近10万群众用气高峰期供应紧张,司法程序的合规性与判决公正性面临质疑。
一、股权转让纠纷频发,司法执行程序违规致资金流失
2013年,國力公司原股东、法定代表人张芝國因无力偿还郑持云125万元燃气管道建设借款,与郑持云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公司40%股权以232万元转让给郑持云。郑持云按约支付款项后,又代张芝國偿还银行借款及相关费用310万元,累计支付542万元完成股权转让对价支付。
然而,國力公司持股9%的股东庞伟意图获取该40%股权却缺乏资金,遂与张芝國串通阻碍郑持云办理工商登记,双方由此产生股权纠纷。2014年1月24日,在宣汉县公安局办案区,张芝國、郑持云、庞伟三方签署协议,宣汉县发改局、住建局、公安局共同见证,约定庞伟于当月27日前将542万元转入宣汉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县法院”)执行局账户托管,待股权过户至庞伟名下后,该款项退还郑持云。
但协议履行过程中,司法执行程序出现明显违规:时任县法院执行局局长罗宣未按法定程序推进工作,在明知张芝國借款未还、其所持40%股权已被依法封存(封存期限至2014年9月)的情况下,仍于2014年2月21日将542万元托管资金擅自退还给庞伟,严重违反司法托管资金管理规定。此外,罗宣未依法函告工商部门股权封存事宜,还向案外人罗定超提供县法院执行局账户,致使张芝國将该40%股权以400万元(较郑持云购股价低142万元,价格明显不合理)再次转让给罗定超,罗定超随即向该账户汇入款项。
经郑持云多方护权益,2015年4月9日,罗宣仅执行归还张芝國原向郑持云借款本金125万元及利息25万元,合计150万元;截至2025年11月,剩余392万元本金及利息因上述违规执行操作,至今未能追回。
二、核心管道资产被判个人所有,违规判决致群众用气受严重影响
罗定超购得股权后遭庞伟排斥无法参与经营,2014年10月将股权转予高朝华,高朝华后续同样被庞伟阻挠经营,遂求助郑持云。2015年3月,郑持云以700万元依法从高朝华手中再次购得國力公司40%股权,并完成工商登记。但庞伟仍持续阻挠郑持云参与公司管理,甚至伪造劳动报酬协议骗取287.5万元仲裁调解书,申请县法院强制执行(后在多方压力下撤销)。
此前,2014年庞伟曾向群众收取每户4800元天然气安装费,承诺供应2.2元/立方米的管道天然气,却长期供应3.96元/立方米的罐装气,引发群众强烈不满。在地方政府督促下,2016年5月18日,相关方在县住建局、发改局参与下签订《转供气协议》。庞伟借此于2016年7月28日,以1300万元将國力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张芝國修建的燃气管道出售给四川华炬能源公司,郑持云不服该行为,向县法院提起诉讼。
县法院审理时,对《转供气协议》第二条“五宝渡五井至土黄镇的供气管道属甲方投资修建,产权甲方所有,待甲乙双方了结并结清账务后归國力公司所有”之内容断章取义,无视“了结结清账务后归國力公司所有”的核心前提,将國力公司核心资产——全长三万余米的五宝镇至土黄镇DN160天然气管道,判决归庞伟个人所有。该判决明显违反國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的强制性规定,同时错误认定不具备管道天然气经营资质的宣汉县恒和燃气有限公司具备合法资质(该公司后续因无资质被宣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
郑持云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仍被驳回(案号分别为(2019)川1722民初356号、(2019)川民终1582号)。此外,罗宣此前违规执行400余万元购股资金引发的系列纠纷,还导致同区域另一条先建的四万余米DN225天然气管道闲置无法使用。随着用气用户增多,现有管道容量不足,六乡镇近10万群众在节假日及用气高峰期面临供气紧张问题,群众反映强烈。
三、涉案人员已获刑,但错误判决未纠正,民营企业与群众诉求亟待解决
2020年6月,庞伟因职务侵占、非法拘禁、不实诉讼等多项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律师杨登胜、原宣汉县法院党组成员、机关党委书记彭跃松因与庞伟勾结进行不实诉讼、滥用职权,被判处两年有期徒刑(现已出狱)。庞伟入狱后,政府指令郑持云全面主持國力公司经营管理,郑持云接管后持续申诉要求法院纠正错误判决,历时五年未果。
达州市公安局“庞伟6·25专案组”曾向县法院直接通报,经侦查确认涉案三万余米DN160燃气管道属國力公司财产,不属个人所有,并建议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自查纠正,但县、市法院至今未作出回应。
四、核心诉求:纠正错误判决,保障群众用气与民营企业权益
郑持云明确提出两项核心诉求:
1. 依法撤销(2019)川1722民初356号及(2019)川17民终1582号错误判决,盘活闲置燃气管道资源,切实解决六乡镇近10万群众安全平稳供气的迫切需求;
2. 恳请上级政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高度重视此案,对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存在的程序违规、判决错误等问题依法开展核查纠错,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追责,并依法赔付民营企业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推动司法程序规范落地,杜绝司法审判、执行环节的违规操作,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与群众基本生活需求,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司法审判与执行的合规公正,是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基础。此案中,司法执行程序的违规操作导致资金流失,错误判决造成企业资产受损、群众用气受困,且问题长期未得到纠正,亟待上级相关部门介入核查,依法纠错追责,既为民营企业挽回损失,也切实解决近10万群众的用气难题,彰显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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