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案说险】保单失效风险大,及时缴费护周全
发布时间:2023-10-08 16:38编辑:青云来源:未知
案例简介:
王先生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了一份缴费期为20年的重大疾病保险。缴费宽限期内,王先生因疏忽没有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第6期保险费,保单于交费宽限期后失效。保单失效后王先生向公司申请保单复效,经过公司核保人员综合风险评估,向他开出了需要体检的核保函件。王先生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进行体检,却意外查出了罹患重大疾病。王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可由于王先生的保单已失效,保险公司拒绝了王先生的理赔申请。
至此,此份保单因王先生的疏忽没及时续上费,导致保单失效。原本可以获赔的保额也因此损失了。
案例点评:
《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第三十八条规定“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当客户没按约定缴费时,保险公司除了提醒还是提醒,并没有强制的权力要求客户缴费,所以缴费只能客户自己主动且自愿情况下才行”。
本案中,王先生由于在保险合同宽限期内未交纳保费,导致合同效力中止。对于涉及人身健康或生命的保险合同,投保人申请保险合同复效时,需要配合保险公司重新如实填写健康告知,若健康状况发生变化,保险公司可能会拒绝保险合同复效或是需加费后恢复保险合同效力。
消费提示:
人保寿险安徽省分公司温馨提示每一位消费者,应关注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障期间、交费时间、宽限期及保险合同复效等的相关规定,明确了解自身权益。同时,希望每一位保险消费者都清楚自己的缴费义务,并且及时关注和留意保险公司提供续期服务提醒,及时缴费才能获得保险保障。